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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
关于网络侵犯著作权赔偿的标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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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网上受理 第八条在线审查。由立案庭指派专人负责在线审查。立案人员应当在网上诉前调解期满后的7日内在线审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在线补充材料。对于在线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发出在线通知,给予适当时间补正,并重新起算7日的受理时间。 第十条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在线告知后,原告提出异议的,依法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退回。对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纠纷,经在线告知后,原告表示无异议的,作线上退回处理;对需要在线补正材料,未按给予的补正材料时间进行补正的,作线上退回处理。 第十二条网上发出受理通知。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并在线发出受理通知。立案后,原被告可在诉讼平台上看到自动生成的电子版受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 第十三条在线缴费。案件立案后,系统自动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在线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可以通过支付宝、网银等直接进行交纳,系统会自动统计原告有无在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如未按时交纳,系统会跳出“未交费的提示”,审理法官进行核实后按撤诉处理,系统自动生成撤诉裁定书,审理法官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当事人在系统中可直接查看相应的裁定书。 第十四条网上分案。立案庭应于网上立案当日,将案件的相关电子文档导入浙江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线同步至诉讼平台。诉讼平台于当日接收后即分派给法官进行审理。
想知道互联网著作权有哪些规定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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