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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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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成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计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求对被拆迁人抵偿、安顿的,适用本法令。第三条城市房子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计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法令、法规和本法令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抵偿、安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家期限内完成搬家。本法令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法令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处理部门。人民政府城市房子拆迁处理办公室受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的托付,对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市房子拆迁处理部门能够托付和的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处理。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担任与城市房子拆迁有关的土地处理作业。第六条需求拆迁房子的单位,必须向房子拆迁处理部门提出请求,领取房子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则交纳拆迁处理费。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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