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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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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量刑标准2009年10月27日,唐某驾驶载重车在海南省三亚市发生交通事故,撞上骑电动车的刘某以及后座的何某,导致刘某当场死亡,何某重伤。经鉴定,唐某(已判刑)负全责。被告人赵某是唐某的朋友,就唐某的赔偿问题进行了一次调解,但是死者家属和唐某家属及唐某车辆所挂靠的广西桂林某运输公司均不同意调解方案,未达成协议。赵某声称自己神通广大,以前帮人处理过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于是唐某家属及唐某车辆所挂靠的广西桂林某运输公司在2010年2月给了赵某8万元活动费和11万余元赔偿垫支款委托赵某处理该起事故。被告人赵某心生贪念,拿着委托书找到死者家属,谎称自己是桂林某运输公司股东,又拿出伪造的警官证,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至少赔偿26万元的“承诺书”以及一份从轻判决谅解书,如超出本数按保险实际赔付。被告人赵某三次共赔付死者家属3万后,没了下文。随后,被告人赵某伪造三亚市交通警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37万多元)》及假章和签名,通过桂林某运输公司提交给桂林某保险公司。2010年6月,骗取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款12万余元和商业险理赔款26万余元,除了退还唐某家属及桂林某运输公司的11万元外,均纳为己有。2011年6月,何某与刘某家属多次向赵某追要赔偿款未果将桂林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后,桂林某保险公司方知受骗,便报案。同年11月2日,赵某被抓获归案。2013年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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