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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
等待审查解除:1、保释审查人或其委托人向保释审查决定的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解除保释审查的要求。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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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终止按程序进行:一是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终止取保候审。二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终止取保候审的条件。经办案单位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取保候审终止决定书》和《通知书》,具体办理终止手续。三是办案人员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终止取保候审决定,并由取保候审人在决定收据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
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1)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口头或书面向取保候审机关或执行机关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说明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义务(2)办案单位审查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3)符合解除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请求解除取保候审报告》。经办案单位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4)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在决定书收据上签字。如果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办案人员还应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到目前为止,解除程序已完成。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于立案侦查和立案的相关情况,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而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处理上,只要在进行合法的立案侦查处理后,才能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判罚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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