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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为死因行为。具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形式要件时成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除被继承人死亡这一要件外,遗嘱有效还须具备以下要件: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其次,遗嘱内容必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再次,遗嘱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 最后,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它财产无效。
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下: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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