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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收入可以通过地役权合同来确认。《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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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地役权,双方当事人要协商确定其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作出补充协议。 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之间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他们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人可以依照地役权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相关延伸】 问:《民法典》中对地役权的转让是如何让规定的? 答:《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照国际经验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模式,以储备为目的土地收购价格确定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权力和利益原则,即确定收购价格应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对被收购土地的权力和利益相一致; (2)土地收购价格与安置补偿费分离原则,即在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时单纯地以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权力相一致的现实用途的市场价格作为确立依据,与安置补偿费用区别开,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的由财政以土地出让收益“明补”; (3)贡献原则,即要求确定土地收购价格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对土地增值形成的贡献或者其对土地收益权相一致。具体实践中,收购价格的确定有以下两种方法:一是根据相关因素评估确定;二是按收购合同约定的比例返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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