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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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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受诉法院。既然是死者的收入损失,就应当按照死者收入来源地的收入标准来计算收入的损失。死者收入来源地可能和受诉法院所在是同一地但是,死者收入来源地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不是同一地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即使按照现在的规定,从逻辑统一的角度而言,既然是按照户籍计算,就应当按照死者户籍地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或者按照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的标准来计算。其二,农村和城镇居民。既然是死者的收入损失,就应当按照收入方式,比如职业标准而是不户籍来计算收入损失。如果说户籍在国家管理方便具有合理性的话,它作为确定收入的标准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一个农村户籍的人因加害行为去世时,也许就在其户籍所在地务农但是,也许他早已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几十年,从事着完全与农业无关的工作。单单就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本身而言,此种分类,除了操作上的简便外,似乎很难再有任何的正当性。整个《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因此倍受争议。其三,一个更大的难题是,既然是收入损失,应当就每个人个别对待,而不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计算。就每个人分别计算每个人的具体收入,然后分别给予具体的赔偿,的确是实现正义的理想状态,但是,此种操作将会因过高的成本而变得不现实。这一问题不仅仅在此处存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在优先追求形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
根据规定车祸儿童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大致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无收入的,可暂按同等级别的护工费用计)+交通费+伙食补助费(15元/天)+死亡赔偿金(约373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3~5万)=赔偿额-6万以(赔偿额-6万)*50%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实际人数,年龄,是否还有其他义务人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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