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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一般意义上属于公法,民法一般意义上属于司法。四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公法更多地市监管机构、政府为调整经济而制定的...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十分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但是,经济法学界对此探讨并不多。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只能使我们抽象、模糊地认识经济法,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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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不一定受法律调整,也可以受道德调整,比如恋爱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通过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他是受法律调整的,比如婚姻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形式。只能说这么多想了解跟多的可以去资讯法律,建议你可以去亿蜂平台,平台聚集了行业内专业的法律服务。
没有登记结婚,属于同居关系,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孩子抚养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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