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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型联营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 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
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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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有关约定事项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下来,按合同规定从事生产和经营,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联营,不建立任何新的组织或经济实体,由联营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联营是计划经济产物现在已经很少见了。
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与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人型联营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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