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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二)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四)督促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七)结合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特点,进行预防研究;(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实际,结合上一年度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和监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通报指出的易发、多发职务犯罪领域、行业和岗位情况,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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