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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
一、什么是一般累犯构成一般累犯,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重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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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累犯又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例如,李某某1999年11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2004年3月12日又犯抢劫罪既构成累犯。 构成一般累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过失犯罪,或者后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的情况,均不能构成累犯。 (二)前罪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后罪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和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其他情节,实际上应当对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认定。所谓赦免,单指特赦而言。因为大赦一般既免其罪又免其刑。经过大赦的犯罪,一般不在视为前科。而且,我国宪法规定的赦免方式只有特赦。构成累犯必须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期满后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内,被假释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没有发生法定应当撤消缓刑的情形,原判决既不在执行,而不是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条件。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随时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犯罪的,以累犯论处。
一、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的人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1、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的,不成立累犯。(2)行为主体实施前罪后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认定累犯;同样,犯前罪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不满18周岁的,不构成累犯。(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5年内。2、被假释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二、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随时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犯罪的,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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