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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证据保全的裁定标准,法律暂无明文规定,如果证据容易毁损、灭失的,人民法院是可以证据保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申请证据保全有条件件:(1)证据可能丢失。证人因年老生病可能即将死亡的,应当及时取证;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烂、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记录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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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机构不能像法院那样按照职权主动开展证据保全活动。那么,公证受理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启动保全证据程序的目的肯定是为了保护某种权利,而这种权利应该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此时,公证机构利用法律授予的职能,为申请人提供公证保全服务,不是权利,而是义务。没有法定理由,不能拒绝。否则,将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实行申请人的权利主义。以公证员可以到达的空间为例,公证员只能到达:A申请人所属的空间;B公共空间;C如果是第三人所属的空间,必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公证员只有申请人有权进入的空间才能进入。有一些收集证据的方法,如秘密录音。如果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应允许作为申请人的私人行为,公证处可以受理。如果公证活动被视为公共行为,公证受理缺乏法律授权。比如在保存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在某些物品上粘贴封条,以固定状态。有人认为公证处行使查封权,起诉公证处。事实上,公证处无权行使查封权,粘贴封条只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手段。这种现象表明,公证活动不同于法院的诉讼活动,需要认真区分。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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