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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若是赠与的内容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若在婚前分手,则应结合具体案情适当返还。 (二)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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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02年5月,郭先生与蒋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至今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分手,蒋某认为他们是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某于2004年3月受赠于姑姑的10万元钱属于共同财产,应和她均分。郭某不知道到底这10万元钱是否属于自己,应不应该分呢?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郭某和蒋某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该意见第10条还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本案中的10万元,不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因此,属于郭某个人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必由双方均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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