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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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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明的从业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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