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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婚前财产赠与协议是有效,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赠予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
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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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合法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有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成了众人反对该保证书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种观点中认为的,该保证书的签订对于余某来说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余某有权将其撤销。但实不然,首先余某在写下保证书之前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不写保证书,也可以选择不与何某结婚,余某明知该保证书的写与不写对他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最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结婚利益而选择了写,却放弃了不写,所以余某是自愿为之的,何来显失公平之谈。其次,保证书上约定财产对半分的前提条件是余某先提出离婚,为此,何某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要求余某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可以认定该约定行为合法有效的,余某不得主张将其撤销。最后,该保证书仅仅是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作出的约定,而并不是对已经赠与的财产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最终予以返还做出的规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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