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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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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商业诽谤行为;(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要素: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强调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无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或能力。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包括非法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存在不公平的竞争行为。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包括:(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二)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受他人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可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经营者以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寻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对手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对手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可以以明确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支付折扣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对手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如实入账。经营者工作人员受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员工的行为与为经营者寻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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