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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月2日上午,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A诉B支付违约金一案,一审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tA和B于2006年10月份协议离婚,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就问题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为使两人的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各自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30000元。”2008年4月份,B再婚,并于2009年5月份与现任丈夫生育一男孩。A即向法院起诉,以B违反双方签订的不再生育的协议为由,要求B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金30000元。t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公民可以自愿放弃生育权,如果以后又想生育子女时,仍然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A和B达成的关于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的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关于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这种协议客观上也侵犯了B现在丈夫的生育权,因为其合法行使生育权必须以B的生育权不受限制为前提条件,因此,A和B所签订的禁止生育的协议无效。
正常情况下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和迹象应该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如果对方已经将财产转移那么需要搜集必要的证据如银行财产流向,房产交易信息等。《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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