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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解封申请书怎么写?

2021-11-15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房屋解封申请:关于原告XX起诉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第一审程序期间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原告担保人向贵院提供了位于贵院的物业担保。据此,贵院查封了被告位于一套房子里。现在原告和被告在二审诉讼期间通过调解结案,被告的调解金额实际履行到位,本案诉讼已经结束。因此,原告向贵院申请解除原告担保和被告财产的保全手续,并将原告担保返还给原告担保人。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相关法规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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