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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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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2、其效力是作为认定事故发生原因以及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在确认赔偿金额中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第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第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第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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