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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法院的质抄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袭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百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度定人应当出庭作...
为了有效地保障和规范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所从事的鉴定活动以及鉴定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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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保障和规范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从事的鉴定活动,鉴定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应当根据鉴定人的要求,将其掌握和控制的所有必要的物品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交给鉴定人。这种交给鉴定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向法院提交的,因为鉴定人从事的鉴定活动是法院从事案件审理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提交,否则会妨碍这种证据调查活动的开展。鉴定人以其特殊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直接提问。自然,与缺乏这些相应知识、经验和技能的法官提问相比,他们更能切中主题,满足他们的鉴定需求。根据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是鉴定意见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前提。
证人不必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合同纠纷中的鉴定人并不是必须出庭作证的,主要作用是出具鉴定意见来作为证据使用,不要求必须出庭。但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则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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