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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恶意取得的债权抵消”问题

2021-10-26
一、可以破产偿还的债务,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获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偿还。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于偿还的债务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获得,破产手续中发生的新获得的债务不得偿还。因为允许这种情况的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以极低的价格让他人偿还债务人的债权,这不仅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债务,还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全额偿还不公平的结果,违反破产法设立了偿还债务的宗旨。二、破产债权人恶意债务无法偿还《破产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无法偿还过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债务人承担债务,但债权人除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外。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 偿,违反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比如继承,或者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双方已订有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负 债的,不在此限。三、债务人恶意获得的债权无法抵消破产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知道债务人有无法偿还过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债务人获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除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就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进行清收,清收回来的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如果允许第三方知道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或者提出破产申请,取得的债务人的债权与其负债偿还,意味着免除第三方的偿还义务,使债权获得优惠偿还,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偿还权,也被法律禁止。四、其他抵押限制如破产债权人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其负债抵押。债权人、债务人相互承担的债权、债务应具有强制效力,破产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具有强制性债务相互抵消。破产债权人因侵权而无法偿还破产人产生的债务,破产企业出资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未完成的注册资本抵消等。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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