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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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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高法[2013]12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两级、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已于2013年6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观念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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