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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检刑附民诉字第×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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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如下: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人提交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复印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三、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特定情况需要分离时,先刑后民;四、法院开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依法撤诉。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能有四种情形: 1、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 2、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 3、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 4、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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