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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条件:被监视居住人是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具有法定紧急情况之一;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
分两种情形,如果是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能用刑事强制措施来代替;如果是刑事拘留,也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可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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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擅自离开指定住所,监视其行动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视居住转为看守所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的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办案机关认为应当拘留,具体原因要看案情。《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地;(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3)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用“代替”这个词不准确,刑事拘留与监视居住是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刑诉法第72条规定了可以监视居住的几种情形。实践操作中很少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一般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擅自与他人会面或者通信、或者是擅自离开了监视居住所在地,也可能是办案机关认为案情的需要,应当对正在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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