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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期间被对方骚扰,如果涉及到人身安全,在起诉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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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离婚起诉期间对方骚扰的处理办法: 如果在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间,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确实遭受你丈夫的威胁,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它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这就是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提出申请时,应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人身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以及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等。人身保护令签发后,由人民法院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离婚起诉期间被对方骚扰,如果涉及到人身安全,在起诉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离婚起诉期间被对方骚扰,如果涉及到人身安全,在起诉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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