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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改造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2021-10-26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批准征用机构、批准号码、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用补偿标准、农业人员配置方法和征用补偿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町)村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土地所有权证明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用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与有关部门建立廷征用土地补偿、配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町),村里发表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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