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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相关法律规定: 《禁毒法》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
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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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相关法律规定: 《禁毒法》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如果是被强制隔离戒毒,可以向戒毒场所领导申请请假出所。 《禁毒法》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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