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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她的主张,要看具体情况。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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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子女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子女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离婚时即使双方都不想要孩子也不能不负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2周岁以下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为原则;如双方均不要,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因此,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由法院判决吧。 (二)当父母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另一方)代理诉讼。如果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应由谁代理其起诉主张抚养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离婚并非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从代理的角度考虑,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由于子女尚未成年,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自己委托代理人显然不太现实;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又不履行抚养的义务,不能自己代理未成年子女与自己打官司;而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其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却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指定代理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代理。因此,如果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实际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代理诉讼,比如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及其他近亲属,指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其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如果法律上面允许父母一离婚就放弃孩子抚养权的话,这显然会对孩子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严重的还会直接导致孩子的死亡,因此在我国是不允许父母以任何借口放弃抚养权的。而要是在离婚的时候出现双方都放弃抚养权的情况,此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法官在作出离婚判决的同时,也会对抚养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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