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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⒉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⒊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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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及时、高效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告知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结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代为送达,并要求乡(镇)政府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 第三条《送达证》上必须印明编号、受送单位(人)、送达地点、送达文件名称、字号、收到时间、受送达单位(人)签名或盖章、不能送案的理由,送达签发人、送达人、备注等。 第四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第五条被送达人如果不在时,可由其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其成年家属代收。 第六条凡遇有拒绝签收或者拒绝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的文书留在被送达人住所,经基层组织代表见证签订,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被送达人如因下落不明或难以送达的,可以以公告形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如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证或邮寄凭证都应入卷,并妥为保存。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案由 ()____字第__号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 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收人及代收理由 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送达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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