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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超过37天未释放,可能已经涉嫌犯罪,已经被批准逮捕了 2、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
一般刑事拘留37天会不会批捕,没有放人是已经批捕了。家属具体可联系承办单位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员,认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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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通常只提前一天通知被看守人,没有义务通知家属。但家属可通过主动咨询或根据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计算出看守所放人的时间。《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拘留人,并出具释放证明。
一般刑事拘留37天内决定是否逮捕,没有放人意味着已经逮捕了。家属具体可以向承办机关联系确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罪犯取走,直接侵犯了国家监管罪犯的制度,应受到刑法追究。至于被私放的罪犯,不能因“经过领导批准同意”、“交纳了现金”,而认为其是被合法释放,其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也不能折抵刑期。 首先,私放罪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9条的规定,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书,才能办理释放手续,看守所无权自行释放罪犯。看守所的管教人员擅自释放罪犯,发给释放证明书,这是一种越权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不能计入服刑期。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必须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执行刑罚。只有三种情况,其在狱外的时间可计算服刑期: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即经过批准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假释的;三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表现突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批准离监探亲的。被私放的罪犯显然不符合以上条件,因此其被私放在家期间不能计入服刑期。 第三,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时间也不能折抵刑期。折抵是指对罪犯判决后,将其在判决之前被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目的是正确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为判决之前的羁押使罪犯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这与有期徒刑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特征是相同的,因此,《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在被私放期间,其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因而不能折抵刑期。 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在追究私放罪犯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必须对被私放的罪犯继续执行刑罚,不能让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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