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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
行政诉讼法的期间的计算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期间规定,具体是: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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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谓复议和起诉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能因被处罚人向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这两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起诉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既有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有可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非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期间以时、日计算的,其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应从开始时、日的次时、次日起算,经过期间的实际时数和日数,即为期间届满;期间以月、年计算的,其起算以日为标准,经过期间的实际月数或年数,以与开始期对应的那一日为期限届满。而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一个月为30日为标准来计算的。期间届满日为节假日或其它法定休息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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