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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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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没到期但出现合同解除事由的,就可以终止,租房合同还未到期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发生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终止。
这是发包方单方终止承包合同的条件问题。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当作为承包方的农民与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农民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取得了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终止承包合同。对于农民弃耕抛荒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1998年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做了类似规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发包方只有在承包方弃耕抛荒达2年的情况下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耕地。因此,村委会在你弃耕抛荒未达2年的情况下收回耕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应予纠正。但是你为了打工,将所承包的土地弃耕抛荒,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违反了我国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一种错误行为和违法行为,对此行为,也应该予以纠正。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后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内容要素的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但无论何者,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则是消灭既存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阻止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此时的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效力暂时停止而已,这显然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别。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我国解放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按照本书的体例分工,本章仅讨论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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