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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领取申请表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领取一张《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国家工作人员等要由单位出具意见。...
声明 本人,女,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村小组,身份证号。现本人声明,本人无配偶,并且与没有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年月日 初次申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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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 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六)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三)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入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五)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涣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拦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负责对申请人出具意见的单位分别为: (一)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后,在申请人出境前如发现申请人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单位变换,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公示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五、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证件原件。 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六、证件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50元 七、注意事项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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