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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物业公司向出租人追讨物业费,出租人应当怎么办? 如果出租人已将租赁合同交给物业公司备案,并取得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可以拒绝支付承租人未支付的物业费。当然,为了以后顺利地继续出租房屋,出租人也可以先缴纳,再向承租人追缴,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承租人没有缴纳物业费,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承租人不缴付物业费,出租人应当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出租人可以中止租赁合同并通知对方,以承租人支付的预付租金和保证金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实际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装修公司可以要求适当予以减少。 三、装饰公司迟延履行约定造成未按照约定期限完工的,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继续将装修工程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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