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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四个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二十分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客运车辆不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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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运输信息。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配备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从事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城市公共交通卡等经营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并与客运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约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权使用合同的约定经营。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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