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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期限的,则合同有时间限制,期限期满时失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该合同的时间限制为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时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首先要对上诉状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上诉状内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提起上诉条件的规定的,应当限定期限通知上诉人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上诉人在限定期限内补正上诉状并交到人民法院的,该5日从此起算。原审人民法院将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应当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被上诉人不行使的,不影响将来口头答辩或者以后再交书面材料。15日的规定是指,如果被上诉人愿意提出答辩状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15日内不提出的,原审人民法院就不再等待答辩状的提交,而直接将案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
对于房产证的办理时间,我们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上述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房产证办理的期限包括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也就是说,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作了约定,开发商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就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那就是人们常提到的所谓的“90”天的期限。一个“90”天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一个“90天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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