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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是一种行为使用税,对于行驶在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在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将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车船税,可以在投保车险时由保险公司代缴,也可以自己到政府税务部门缴税。
根据《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广州车船税已经和交强险捆绑收取,缴纳交强险的时候就必须一起缴纳车船税。车船税单独缴纳功能基本已取消。仅可到地税局,以及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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