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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立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北京市公、检、法、司机关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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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及时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拟适用、的被告人、罪犯,需要委托区县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提前向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并附起诉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副本。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家庭帮教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的时限由人民法院与区县司法局商定。对因被告人、罪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调查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可以不予调查,并向委托机关出具未予调查的书面说明。
对于已适用、、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看守所、监狱应当在假释罪犯出监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一式二份。人民法院送达管制、缓刑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送达回执等。看守所、监狱送达假释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的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或改造表现鉴定材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向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还应将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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