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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确定,执行2006年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该标准是目前执行的最新有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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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一级残疾 2.1.1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三肢瘫(肌力1级)。 2.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呼吸困难Ⅳ级。 2.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心脏移植术后。 2.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四肢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五级残疾 2.5.1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则 3.1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A.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意识丧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困难。 A. 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 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社会交往贫乏。 A.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社会交往狭窄。 A. 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社会交往受约束。 A. 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上述公式中的伤残系数是如果确定的呢?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 计算公式是:C= Ct×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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