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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
在离婚案件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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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户籍迁出后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注册地为住所地。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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