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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未缴纳罚金的情况下获得减刑?

2024-11-29
未缴纳罚金的人也可以享受减刑待遇,只需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减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具有制止他人犯罪的行为、获得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在重大事件中表现出杰出的表现等情形,就具备获得减刑的资格。犯罪分子的减刑申请应由执行机构向上诉法院提交减刑请求书。人民法院需组织合议庭进行公正且严谨的审理工作,对真正存在悔过修改或立功表现在的罪犯,裁决给予适当的减刑。除经法定程序以外,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减刑。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罚期限,须自裁定减刑之日开始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如果其原判刑期已执行超过二分之一,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实际执行期达到十三年以上,且在监守中所实施的行为遵纪守法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诚恳的悔过之心,并且不再有再次触犯律法的风险,那么他们可考虑申请假释。如遇特定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前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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