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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修的法律规定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其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房屋各部...
房屋保修期的法律规定如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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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关于房屋保修期的新规定如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最典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但在房地产交易领域,鉴于开发商相对处于强势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开发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设立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具体情况包括几种: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三是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第四,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第五,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这五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解除,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损失赔偿,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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