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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军人离婚否决权的变化

2021-10-13
(1)原婚姻法26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 (2)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改中被追加“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但书,成为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于同年4月28日生效施行。 (3)在2002年底面世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中,该条文被原封不动的继承下来。这一修改被认为是保持与删除原有规定对立意见的中间道路,限制了涉军人离婚诉讼中的军人否决权,扩大了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度。而在军人无过错条件下又不同意对方离婚要求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从而通过军队内部的政治思想工作,软化了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刚性,近一步提高了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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