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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场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保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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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实际情况才能决定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日前,一位顾客周女士买了一份糕点,在一周后准备享用时,一口咬下去,突然嘎嘣一声,然后牙齿一阵疼痛,口中鲜血直流,原来他在糕点中咬到了一枚5毛钱的硬币。 “事发后长达一年,我曾经向工商局、食药局、消费者协会投诉,均未得到解决。”周女士称,无奈之下,她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2.9万余元。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按约定将交寄的物品交付至指定收货人。如快递公司在明知承运物品系易碎品的情况下而未在运输途中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从而使得物品损坏,则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货物的损毁、灭失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无约定,则购买保价的快件,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防止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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