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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因此,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提出申请宣告...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包括:1。有权宣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2、婚姻自登记之日起无效或撤销,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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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二)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请求人不同,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我们国家关于婚姻这方面规定的是非常的严肃的,比如说有一些禁止结婚的条件等等。如果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的手续,相关的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是属于无效的。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如下:(1)不同原因。无效婚姻是由于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违反婚姻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只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自愿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都不得撤销婚姻。(3)请求权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申请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申请撤销。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可撤销婚姻必须由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的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2、可撤销婚姻多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多为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婚姻可在婚后任何时候提出,可撤销婚姻只能在婚后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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