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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设摊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按照方便群众、提供就业的原则,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
在城市道路、住宅区、广场、公园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和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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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卫生、通信、绿化、生活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实行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事项的市场化运作,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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