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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负有管理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
对检举、抓获损坏和盗窃绿化设施及树木花草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抓获人、管理人员进行报复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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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被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依树搭建屋棚或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倾倒污水、废弃物;(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刻、划、拴绳、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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