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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
离婚后共同房产分割如下: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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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2、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农村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由双方协议分割,约定一方保留所有权并补偿另一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离婚房产的分割。如果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一般不予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其性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前一方购房仅支付部分房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3、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有权予以分割 4、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屋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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