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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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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3、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4、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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