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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失踪户,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公告废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和领购的发票。 2、根据《欠税...
1、对于失踪户,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公告废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和领购的发票。 2、根据《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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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包括:(1)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3)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4)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5)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6)对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依法监督;(7)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监督检查;(8)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9)征收税款和查处违法案件有利害冲突时,应当回避;(1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检举人的情况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人予以奖励。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1、对于失踪户,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公告废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和领购的发票。 2、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1次;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1次。 (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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